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除外语教学外,教师工作、教学语言为普通话。全体教师在上班时间必须使用普通话,对外电话联系、接待家长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教师在板书、作业批改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三、教师要主动对学生进行规范用语、用字的教育,对于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帮助改正。
四、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以语言文字为中心的训导或班队会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年级或班级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
五、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发挥学校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六、积极参加语言类、书法类竞赛,争取优异成绩。
七、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的课题研究,提高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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